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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政府绩效评估势在必行

2017年07月31日 | 作者: adminlin | 分类: 公共服务满意度 | 

       我国政府绩效评估起步晚,在指标设定、立法层面、评估流程、评估主体等方面还欠科学,政府集运动员、裁判员于一身,社会公信力和公民满意度不够高。探索建设一个高效低耗、廉洁廉价的服务型政府势在必行。

  中共十七届二中全会指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是贯彻中共十七大关于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着眼于推动科学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等方面迈出重要步伐。要深刻认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的总目标,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坚定不移地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向前进,推动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重要制度保障。因此规范政府绩效评估势在必行。
  
  一、现行政府绩效评估体制存在的问题
  

  当前,原有政府绩效评估体制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在指标设定、立法层面、评估流程、评估主体等方面还欠科学,政府集运动员、裁判员于一身。社会公信力和公民满意度不够高。


  (一)现行政府绩效评估指标设定不够科学。阻碍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政府职能主要表现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国有资产管理上。但现行政府绩效评估指标,过于强调GDP增长率,即使推出绿色GDP,还是由于评价指标过于狭窄,仍过多强调经济指标,不能全面考核政府行使其他职能的绩效,从而不能对政府职能转变起导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政府职能转变。


  (二)现行政府绩效评估法制不够健全,削弱绩效评估机制的作用。政府绩效评估,是激励政府提高绩效的机制。但现行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化、法制化程度不够高,表现在评估标准、评估原则、评估流程、评估时限、评估机构等方面,几乎都是基于政府本身需要而定,没有制度性、法规性规定,随意性大。例如评估时限的确定就很随意,往往在出现大的问题(SARS流行、三聚氰胺事件、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等)时,才对政府绩效进行“运动式”评估,缺乏制度化、法律化、战略性的规定,使绩效评估流于形式。有些绩效评估甚至为一些人收受贿赂创造了机会。缺乏制度化、法制化的绩效评估,权威性、制约性不强,不能充分发挥绩效评估促进政府绩效提高机制的作用。


  (三)现行政府绩效评估流程不够完整,阻碍政府绩效的提高。政府绩效评估的完整流程应该是:明确价值取向-设定指标体系-确定评估主体-收集相关信息-得出评估结果-分析结果-提出改进方案-收集相关信息,由此循环往复。但是,现行政府政绩评估流程,只重形式,不重结果,往往只循流程在形式上走过场,写出评估报告,就算过关,造成评估中形式主义盛行。即使评估中采用了虚假信息,得出了错误的评估结论,一般也不会追究责任,因为相关职能部门只看报告做得好就可以了,评估考核单位也不归他管。这种轻“结果”的评估方式使评估流程的环节残缺不全,不可能对政府绩效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估,更谈不上促进政府绩效的改善与提高。


  (四)现行政府绩效评估主体单一。难以提高人民对政府绩效的满意度。邓小平曾指出。要以人民“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各项工作的最终标准。评估政府绩效的根本标准,也应是人民群众对政府绩效的满意程度。但现行政府绩效评估主体单一,多是政府内部评估,缺乏广大民众的参与,在政府内部评估上,大多也是上级对下级的评估,职能部门的自我评估较少。即使有时也让“公民评议政府”,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主要是政府行为缺乏公开性、透明性,人民群众也不可能对政府绩效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从而使政府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权力运用上失去群众监督,由此产生严重的腐败现象。特别是第三方评估即由专家学者组成的专门评估机构的评估,更处于不成熟的阶段,使政府绩效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准确性大打折扣。由于评估过程缺乏人民群众和专家学者的参与,难以提高人民对政府绩效的满意度。
  
  二、政府绩效评估的必要性
  

  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政府部门效率低下、腐败现象普遍存在,各国人民对此都深恶痛绝。随着世界朝着全球化、信息化、知识化的发展,使得政府必须改变传统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向高效化、集约化、精简化方向发展。推进政府绩效评估成为当务之急。


  (一)有利于转变政府管理理念。提高政府管理的效率。在市场经济下,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各市场主体,尤其是企业对其内部员工或部门的工作业绩制定了明确的绩效评估标准,并以此制定了有效的奖罚机制。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政府部门的工作也要与市场经济主体一样保持高效率,以尽可能少的成本提供尽可能多的服务。为了减少政府腐败的机会,降低政府失误的频率,将控制政府管理活动过程中的权力进行一定程度的客观化,必须通过构建一套科学、公正的政府管理活动评估体系,使政府的行为不仅受到自我检验,更要经常接受来自整个社会的监督,从而帮助市场经济国家改革政府,提高政府机构的效率。


  (二)有利于纠正政府管理活动中的偏差。提高政府决策的水平。绩效评估的目的是找出目前所实现的绩效状态与期望的绩效状态之间的差距,以便为缩小这一差距所应采取的措施提供依据。政府在决策制定的过程中,由于受决策主体、决策环境、决策体制等诸多因素的限制,致使制定的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偏离公共利益最大化和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原则。通过绩效评估可以纠正政策误差,减少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社会不公。


  (三)有利于打破政府垄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我国传统行政模式的基础是政府对公共服务的垄断。政府部门作为公共服务的供给者,对政府绩效进行评估,也就是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维护社会公平等方面进行评估。对政府绩效进行评估,有利于打破政府对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供给的垄断。由市场主体通过竞争来提供,或者通过合同与政府采购等形式,以竞争招标的方式交由社会承担。这样,政府绩效评估为公共服务供给部门之间展开竞争、创造市场动力、利用市场机制解决政府管理低效率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从而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四)有利于政务公开。增加政府活动的透明

度。目前,政府的政务还不够公开,政府活动还不够透明。绩效管理在公共部门管理中的应用,为公众从公共部门外部正确地认识和评价管理的结果提供了可能,并在相当程度上也成为了公众对公共部门进行监督,促进公共部门提高绩效的有效工具。
  
  三、政府绩效评估体制改革的对策
  

  政府绩效评估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政府绩效评估体制。为达此目标,应有以下对策:


  (一)按政府职能转变来设计评估指标体系。政府绩效评估体制的核心内容是评估指标体系,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起来以后,政府职能应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应以这四项基本职能履行的绩效为中心进行设计,还要特别重视评估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


  (二)按法制化原则健全评估制度和法规。为了提高政府绩效评估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应该通过全国人大制定政府绩效评估的相关法规。如规定政府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衡量标准、评估方式、评估结果的使用、对政府及其主要成员绩效好坏的奖惩办法等,以克服形式主义,使政府绩效评估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三)按群众满意原则确定评估标准。政府绩效评估标准,是政府绩效评估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解决在评什么明确以后,以什么标准来评的问题。我国在确定了科学发展观和与它相适应的政绩观以后,将人民满意程度作为衡量政府绩效的评估标准,不仅容易达成共识,而且容易操作。特别是对有些不能量化的指标,如社会管理绩效、公共服务绩效等,更要用人民群众满意程度来衡量。


  (四)按效率性原则发挥评估机制的作用。政府绩效评估的目的,是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府行为的人民满意程度。为达此目的,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绩效评估的激励机制、导向机制、纠偏机制的作用。为此。必须将政府绩效评估结果与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晋升、生活待遇、社会荣誉等挂起钩来,通过政府绩效评估,激励政府工作人员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履行应该履行的职能。求真务实,埋头苦干。扎实工作,察实情,讲实话,办实事,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搞虚报浮夸和报喜不报忧,通过自己的勤奋工作,促进经济社会进步,促进安定团结和社会和谐,使人民得到切实利益。引导他们主动放弃不应当履行的职能,纠正他们在履行职能过程中的各种偏差。以克服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行贿受贿等行为。


  (五)按公正性、准确性原则来完善评估形式。在进一步搞好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绩效评估的基础上,加强政府自身的绩效评估,切实开展人民群众和专门评估机构对政府绩效的评估,将多种评估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来批评政府、监督政府,把我们的政府建设成为一个高效低耗、廉洁廉价的服务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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