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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府绩效管理是提升政府执行力的关键

2017年09月30日 | 作者: adminlin | 分类: 公共服务满意度 | 

  政府执行力是政府工作的生命力,如何提升政府执行力是实现“十一五”规划的迫切需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当前我国政府执行力弱化的关键因素,继而提出了本文的中心论点――提升政府执行力的关键是加强政府绩效管理,并进一步围绕如何加强政府绩效管理,提升政府执行力展开分析论述。

  执行力是政府工作的生命力。再难得的机遇,再新颖的思路,再鼓舞人心的目标,离开了执行都将成为空中楼阁。执行力的强弱,是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能力高低的反映,是政府部门权威强弱的反映,是政府部门行政绩效高低的反映。我们应当从提高政府的行政水平、强化政府的权威、改善政府的形象、提高政府管理绩效的战略高度,来充分认识提升政府部门执行力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政府执行力弱化的关键因素分析
  

  政府绩效是指政府在社会管理以及经济管理活动中的结果、效益、效能,是政府在行使其功能,实现其意志过程中体现出的管理能力。政府绩效管理,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政绩”考察和“政绩”评估,即“看政绩用干部”的管理制度。


  合理配置各种资源,以获取最大最佳的效益,是政府执行力的目的追求,政府执行力的优劣强弱最终必然反映在一定的绩效上。而目前政府内部存在的资源内耗、行政成本居高不下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政府执行力的发挥和落实。执行绩效的大小高低,主要可以根据投入、产出的情况、执行系统功能的发挥程度和社会的回应度进行评价。执行绩效是执行效果、效益和效率的统一,不仅可以衡量出政府执行力的整体水平和成就,而且可以为进一步提升政府执行力提供依据和保证。绩效管理作为一个管理工具,在政府运作和管理中加进了“成本”和“效益”的概念,迫使政府公共部门的资金必须按正当的程序支出,资源必须有效率地利用,投资必须达到预期的效果,从而增强政府机关人员的成本意识和责任感,减少浪费。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绩效管理是公共部门进行有效资源配置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提升政府执行力的主要途径。目前,政府绩效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正是导致政府执行力弱化的关键因素。突出表现在:


  (一)政府行为在价值取向上存在偏差


  价值与文化因素是影响组织及其成员行为的一种内在的趋动力,在一定意义上说,它是公共精神的体现。政府行为是否能够以公共利益为取向,以公共责任为依托,是影响政府执行力的关键所在。我国政府执行力欠缺,在价值与文化层面的问题表现为:第一,不恰当的、过分的利益追求,导致执行力缺失。公共政策的执行主体具有多重角色:一方面,他们作为上级政策的执行者,代表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另一方面,他们在政策执行中,还有本地区、本部门利益的考虑,有时甚至从个人自身利益出发。执行主体对本身的利益考虑是可以理解的,适度的追求有时可以成为提升政策执行力的动力。但是,如果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出发,不恰当的过度追求,则会造成执行力被削弱的后果。第二,公共服务意识亟待提高。当前,我国有些地方政府以及有些公务员思想观念较落后,依然存在“官本位”思想和官僚主义作风,没有树立“服务为民”的思想,依然按照传统的行政方法和观念处理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二)政府绩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度不够


  政府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政府绩效管理多处于自发和半自发状态,缺乏统一的规划和指导,评估的内容设计和评估构建等几乎都是基于政府本身需要而定,没有客观的衡量标准,更没有形成制度化,这直接影响了政府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效率。有的地方实行的政府绩效评估成绩甚至都是事先定好,然后布置下去,这既反映不了政府本身的问题,更谈不上以社会和公众意愿作为客观衡量标准;再者,政府绩效评估往往都是短期行为,组织者难以从绩效管理的宗旨角度得到全面的反馈,有的更像是为了应付上级或政治诉求,没有科学、战略性的规划。


  (三)执行过程的监控机制不健全,绩效评估的科学化程度不高


  目前,虽然对行政执行的监控机制很多,有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以及行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监督等,但这些监控机制过多注重事后监督,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无法及时有效反馈,导致行政执行出现“重布置、轻落实”的现象。


  监控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绩效评估的科学化程度不高。绩效评估的主体主要是上级行政机关,社会公众、社会组织还没有真正成为评估的主体;评估的操作过程没有规范化和程序化,存在很大的随意性;评估的方法多为定性方法,较少采取定量方法,多为“运动式”、“评比式”、“突击式”评估,而对政府绩效的持续性测定较少;评估的过程具有封闭性、神秘性,缺乏透明度、公开性与公平性,缺乏媒体监督。在绩效评估的形式上趋于单一,缺乏全面有效的监督。目前,政府部门的评估主要以上级对下级的评估为主,政府自评为辅。一般而言,这种绩效管理方式促使其将上级的评估指标摆在第一位,而忽视社会公众的利益与需求。因此,我国政府绩效管理缺乏社会公众与专家的参与,媒体的监督甚少,不够开放、透明。


  (四)信息化及开放程度低,阻碍了政府绩效管理中的沟通工作


  信息化及开放程度低,阻碍了政府绩效管理中的沟通工作,这也是政府执行力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绩效沟通是贯穿于绩效管理全过程的关键。绩效沟通能保持信息渠道的畅通,确证绩效计划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使绩效评估指标具备科学性和可行性,评估结果更加公平、合理。另外,绩效沟通是联系政府和公众的纽带,有助于政府建立和实践顾客导向的服务理念。而现代信息技术在政府绩效管理中的广泛运用,有利于政府及公务人员与民众、第三方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为政府绩效管理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政府绩效管理能在国际上取得良性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和政府的高开放性。信息化为政府绩效管理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助力,为实行政府绩效管理提供了支持,而开放则为政府绩效管理提供了可能。我国信息公开处于起步阶段,近几年发展比较快,沿海城市做得更好一些。凡是能公开的政务信息一律公开,并建立政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但尚有诸多“例外”的信息没有对民众公开,但对于这些“例外”也没有详细地加以说明和规范,过于笼统,使民众无法判别,政府则有很大解释空间。同时,大多数省市甚至连信息公开的法规都没有制订,这就为政府绩效管理带来障碍,无法良性互动,很难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健康快速发展,从而也就阻碍了政府执行力的发挥和落实。
  
  二、加强政府绩效管理,提升政府执行力的路径分析
  

  (一)以公共服务为价值取向,树立科学正确的绩效观


  政府价值取向在政府管理中具有首要地位,因为它是政府决策的内在依据,也是行政执行的基本评价标准。政府要以公共服务为价值取向,创新政府管理理念。一是强化政府服务的理念,摒弃单纯管制的观念。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的一切工作,归根到底是为人的全面发展服务的,人民赋予政府的权力不能异化,必须用来全心全意为市场、企业和人民服务。“行政就是服务”、“服务就是发展资源”、“服务才能体现和提升执行力”等现代理念应成为政府的主导理念。二是强化责任政府的理念,破除随意裁量的陈旧观念。责任意识与服务意识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政府服务的过程,也就是政府履行职责的过程。服务意识缺失,难以真正尽职尽责;责任意识缺乏,政府服务也难以实现。确立和强化责任意识,确保权责相称,防止和纠正权大责小或责大权小的现象,才能使政府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是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绩效观,制定合理的政府绩效管理战略目标。绩效是政府管理的生命和根本价值所在。政府执行力的提升,要体现在政府运转速度快、办事效率高、行政成本低、社会效益好等方面。因此,必须强化绩效意识,把成本管理、效率管理纳入政府管理之中。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在绩效管理的主要指导思想上呈现出单一化趋势,如普遍地单一追求经济增长指标,特别是引资和GDP的增长率指标,搞政绩工程,导致决策的严重失误等,实践证明,这样的政府行政理念给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现阶段,中央政府已经明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提倡科学发展观,除了关注经济发展外,还应该关注环境保护、社会公平、民主、秩序、服务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目标、关注公共服务与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为此,各级政府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价值取向应该是构建和谐社会,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实现科学发展观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及人民满意程度。

 

  (二)加强绩效管理立法工作,建立政府绩效管理的法律保障制度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立法保障是开展政府绩效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制度化也是当前国际上评估活动的趋势之一。在国外,地方政府绩效管理的实施都是有法律规定作为基本保障,如美国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英国的《公民宪章》、荷兰的《市政管理法》、澳大利亚的政府部门财政支出与服务质量评议会等。对于我国,当务之急是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和做法,

制定关于政府绩效管理的法律法规,使政府绩效管理成为对各级政府的法定要求,以法的力量来推动政府行政管理改革,通过完善政策和立法使我国政府绩效管理走上制度化和规范化的道路。首先,要从立法上确立绩效管理的地位,保证绩效管理成为政府公共管理的基本环节,促使政府开展评估工作,以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其次,从法律上树立绩效管理的权威性,绩效管理机构在政府中应具有相应的地位,享有调查、评估有关政府活动的权利,不受任何行政、公共组织或个人的干扰;评估结论能够得到有效传递和反馈,切实用于改进政府公共管理;评估活动能引起公众的关注,有充分的可信度和透明度。应成立政府绩效评估立法课题专家组。对政府绩效评估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对国外政府绩效评估立法的经验教训加以总结,对目前我国政府绩效评估问题进行归纳并分析其原因。专家应是来自政府、科研单位、中介组织等组织,具有法律、行政、人力资源、经济、社会学等相关专业;再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起草颁布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和规范,
对政府绩效评估立法的宗旨、原则、评估主体、评估指标及其权重、预算、奖励方法和法律责任加以科学界定,对公共管理过程哪些项目应该进行评估、开展什么形式的评估、评估应注意的事项等问题,做出详细规定,使评估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把绩效管理纳入一个正常发展的轨道。


  (三)建立和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和执行监控机制


  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力、执行结果以及综合素质进行全面监测、考核、分析和评价,不断改善执行手段,提高执行效率。执行监控就是要通过对政府的执行过程进行科学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执行偏差,保证政府决策目标全面落实。


  首先,建立健全政府绩效评估制度。政府执行力方面还存在着执行人员能力缺失,执行策略、方法不当;公务人员执行的激情不足,面对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不愿承担风险,不愿冒尖挑大梁,缺乏应有的激情等行政不作为和执行不积极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因为政府执行过程的监控机制不健全、行政机关自我修正机制不完善。加强政府绩效管理,积极构建政府执行力评估体系。评估的中心问题,一是确定是否按照政策规定采取了适当的执行行为,这是对“执行过程”的评估;二是对执行后的问题解决程度和影响程度的评价,这是对“执行效果”的评估。为此必须用科学的方法,制定政府政治绩效、经济绩效、文化绩效、社会绩效的全面考核标准,对政府部门及其人员的执行力、执行结果进行全面监测、考核分析和评价,为政府及其人员提供及时的执行情况反馈,不断改善执行手段,提高主动性、创造性和执行效率,激励执行人员的工作热情和活力,努力挖掘内在潜能,创造新的更大绩效,从而促进和改善执行力。


  其次,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政府绩效评估的主体应多元化,绩效评估的方式应该多样化。应建立多重绩效评估机制,将政府自我评估、上级评估与专家评估、社会公众评估相结合。我国应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建立健全政府绩效评估主体体系。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内部评估是指政府自身的评估,主要包括政府机关的自我评估和专门评估两部分;外部评估指政府机关以外的评估主体的评估,包括政党评估、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评估。我国过去对政府绩效的评估往往是通过政府内部的工作检查制度实现的,这种制度往往激励被评估的政府官员更多地去琢磨上级政府的检查评估意图,而不是着眼于为本地公民服务。随着政府职能进一步由“管理”转向“服务”,评价政府绩效的参照系不应仅仅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而应该是公众。而且政府管理所追求的经济、效率、效益、服务质量、公众满意程度等,都是从公众的立场和角度来看待政府绩效的。因此,必须以公众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最终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思想意识上,要树立以公众为本的绩效观。政府绩效评估要贯彻顾客导向的原则,评估的内容、标准和指标体系的设计要从为公民服务的立场出发,同时在评估过程中要有公民的广泛参与,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要通过社会调查、民意调查等方法,定期调查公众对政府施政的满意程度,以此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政府绩效评估要公开透明,要做到内容标准公开、过程公开、评估结果公开;同时要科学地使用评估结果,将政府绩效评估与奖惩制度结合起来,建立以绩效评估结果为基准的奖惩制度。


  政府绩效评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因此在指标体系设计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不同类型的指标,包括软指标与硬指标;相对指标与平均指标;发展速度指标与增长速度指标;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我国政府在具体的绩效指标体系的设计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会发展水平指标,包括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与经济结构(三大产业的比例、人均GDP、财政增长率)、居民生活水平(住房、医疗、消费等)、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的建设资金投入比例)、地方生态环境、地方文化的发展状况等;第二,社会安全水平指标,包括社会公平指数(城乡居民收入差异、就业与受教育公平度)、社会安全指数(贫困人口比例、城镇失业率)、社会保障指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年末职业介绍机构、农村社会保障网络)、社会稳定指数(刑事案件发案率、生产交通事故死亡率);第三,地方科技与教育能力指标,包括科技资源指数(人力资本状况、科技经费占GDP比例等)、科技产出指数(科技专利数、科技市场交易)、教育投入指数、教育规模指数、教育成就指数;第四,地方政府管理能力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效率指数(财政费用占GDP比重、公务员办事效率)、公民满意度、政府创新能力指数等。


  最后,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应建立行政首长问责制度。全面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对于政府部门存在的执行上级机关决策和部署不力、违反规定进行决策、不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内部管理职责等问题,对部门行政首长予以问责。应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形成责任体系的闭环效应。明确行政过错追究的责任层次,准确界定批准、审核、承办等行政管理各环节相关人员(包括部门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和普通公务员)所应承担的具体过错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每一层次、每一职级、每一岗位。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


  绩效管理需要的信息量大,涉及的部门多,信息来源渠道广泛,首先,应组织专门力量。从一个城市来说,应收集国家有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的信息、资料和数据,进行必要的统计、归纳、整理和加工,根据国家的社会发展目标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方面的政策,制定出适用于本城市绩效管理的相关指数、指标和标准的评估指标体系,及时予以调整、充实,为评估工作对有关材料的收集与查询提供方便。其次,应建立有效的评估信息传递网络。把绩效管理的结果尽快反馈和扩散给有关政府部门,有助于及时发现和修正正在实施的公共项目的缺陷,增强公共项目的持续能力,完善公共项目管理。此外,要充分利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把国家各项公共项目的实施结果、实施过程的监测数据、已开展的评估工作的资料、有关各地方和各部门乃至全国性的统计指标和数据等,汇集形成一个城市的绩效管理数据库,实现评估信息系统网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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